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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浙江省租賃業協會
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浙江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試行)》已經省 地方金融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 執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 9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浙江省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防范和化解相關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 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籌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終止、重要事項變更的審查,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省融資租賃行業的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 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的一般事項變更審查、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具體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防范與處置主體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同等享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的相關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提供便利,及時為其辦理抵(質)押登記。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向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融資支持,增強融資租賃業的金融服務功能。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在本省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需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查,公司名稱中需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注冊資本和主發起人; (三)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金融、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從業人員;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和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需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且不低于 2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需超過三分之一,且不超過三分之二。主發起人需為產業鏈核心企業、行業龍頭企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大型中央及地方國有企業等法人企業,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具有與擬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一年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融資租賃公司除主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需符合第一款第(一)(三)(五)(七)項條件。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信譽良好,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需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擔任: (一)擬任董事從事金融工作 2 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 10 年以上。 涉金融領域黑名單人員,失信被執行人和涉黑涉惡人員不得擔任融資租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組織架構、業務規則、風險控制、信息系統、內部管理制度等; (三)融資租賃公司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四)股東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征信報告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股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學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八)市場主體自主申報名稱預留告知書; (九)縣(市、區)政府風險處置書面承諾; (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發起人需按照規定準備申報材料,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受理設立申請后,經征求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準予市場準入的審查決定的,納入監管名單。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分公司: (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 5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最近兩年監管評級為優秀及以上。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的,需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融資租賃公司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 (五)融資租賃公司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的證明; (六)擬任負責人的簡歷;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八)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意見書; (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融資租賃公司擬在省外設立分公司,需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并取得同意,并自省外分公司設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有以下重要事項的,需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查: (一)減少注冊資本; (二)變更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含引起的注冊資本變更); (三)變更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四)變更經營范圍; (五)跨縣(市、區)及以上行政區域變更住所; (六)涉及上述事項的公司章程變更。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審查,審查文件同步抄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一般股權(不含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變更); (三)變更主要負責人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變更住所; (五)涉及上述事項的公司章程變更。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跨省遷入我省的,參照新設融資租賃公司條件予以審查。 跨縣(市、區)遷址的,遷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需出具風險處置書面承諾,并承擔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的第一責任。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需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需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確認,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回準予設立文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清算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需在取得設立、變更審查文件后 20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完成有關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支持,依法開展有關辦理工作。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等融資行為必須符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和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識別、控制和化解,建立重大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有關聯關系的人員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等。 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 10%以上的交易。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指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 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是否存在減值,及時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第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四章 監管指標 。
第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 60%。
第四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 8 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
第四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 20%。
第四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 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 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 30%; (四)全部關聯度。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 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指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立足服務實體經濟。充分發揮融資租賃公司在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優化提升和穩定發展方面的作用,以產業鏈為基礎延伸供應鏈金融服務,創新差異化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加大對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 探索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模式,實現行業發展的多樣性、多元化,提高盈利能力,積極謀劃融資租賃業務資產布局和行業布局。 支持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科技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中的運用,推動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合規創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監管指標體系、監管評級體系等制度,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指導、督促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四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監管,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多種方式的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運用融資租賃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監測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重點關注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資本充足率、租賃業務情況、資產質量狀況、關聯資金風險、流動性指標和投資情況等。根據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測與評估結果,對監管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開展差異化監管,逐步形成行業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與評估機制。
第四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需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月向注冊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經營業務統計報表;每個年度結束后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經營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并按規定報告主要股東經營困難、主要負責人失聯、發生流動性風險等嚴重影響經營的重大事項。經營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財務運行、風險控制等。報送的材料和報告的事項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省外注冊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本省依法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需定期向注冊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并接受本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五十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監管需要,依法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約談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先行登記保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 (五)檢查有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六)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情況核實;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可以對存在金融風險隱患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并有權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五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規定的,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根據《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依法采取有關措施。
第五十三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定期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評級結果是行業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評級要素包括資本管理、管理質量、風險管理、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等四方面內容,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五十五條 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應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切實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黨委(黨組)研究討論決定企業重大問題的運行機制,促進黨組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第五十六條 浙江省租賃業協會是浙江省內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提供融資租賃行業基礎性支撐服務,按照其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等職能,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開展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政策制定、監管評級、理論研究和信息數據報送等工作,開展融資租賃公司行業文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從業人員培訓、行業糾紛調解和會員權益保護等工作。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
第六章 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五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需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責任追究制度,落實金融風險處置主體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的主發起人須在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風險事項時承擔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必要時須提供流動性支持等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屬地風險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須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報告,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五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注冊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提示風險; (二)向股東(大)會提示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的任職風險;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押財物,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協調、指導其開展市場化重組; (三)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注冊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一)主要負責人失聯,或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因經營困難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超過凈資產 10%的重大訴訟、仲裁、損失或賠償責任; (四)其他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情況。
第六十一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等方式,結合融資租賃公司信息報送情況,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六十二條 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融資租賃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在報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六十三條 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 3 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 6 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 6 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 6 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當督促非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整改。非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 注銷。
第六十四條 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和本指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依法處罰、取消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六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根據風險情況,可以建議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限制融資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出境; (二)依法限制融資租賃公司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負擔。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寧波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可獨立承擔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需在過渡期內達到本指引.第七條、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的各項要求,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